出售公告
建廠流程與土地使用規定─土地完成使用及產權移轉限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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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購土地之土地,須依據投資營運計畫書承諾之預計興工時間及開始營運時間,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。
2.預計興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後2年,最多得向本府申請延長1年。未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前,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及同意於土地登記簿作限制註記。
3.投標申購書件之承諾事項,將納入投資營運計畫書,為契約之一部份,並作為限制土地移轉登記解除之要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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